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44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16:59: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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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2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63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2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6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2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6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209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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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小谷围街贝岗村青云坊五巷自编15号301)2014年10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2月至7月期间取得揭西县优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希珏工贸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5份,金额合计20,149,197.50元,税额合计3,425,363.55元,价税合计23,574,561.05元,货物名称为喇叭。
上述发票你单位已分别于2016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均为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共3,425,363.55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利用上述发票虚假列支营业成本20,149,197.50元已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经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已作抵扣,发票金额在2016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二)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相关笔录等资料,证实上述虚开企业通过收取手续费或通过虚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负数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三)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存在未全额付款和未付款等情况。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20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增值税共计3,425,363.55元(其中2016年2月118,468.36元,2016年3月176,357.55元,2016年4月997,392.48元,2016年5月826,327.56元,2016年6月805,528.30元、2016年7月501,289.3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775.45元(其中2016年2月8,292.79元,2016年3月12,345.03元,2016年4月69,817.47元,2016年5月57,842.93元,2016年6月56,386.98元、2016年7月35,090.2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02,760.91元(其中2016年2月3,554.05元,2016年3月5,290.73元,2016年4月29,921.77元,2016年5月24,789.83元,2016年6月24,165.85元、2016年7月15,038.68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68,507.28元(其中2016年2月2,369.37元,2016年3月3,527.15元,2016年4月19,947.85元,2016年5月16,526.55元,2016年6月16,110.57元、2016年7月10,025.7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49,19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相关税费411,043.64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单位原申报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6,025.79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94,417.65元,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4,986,044.91元,你单位已申报应纳所得税额51,506.45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4,934,538.4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共8,770,945.6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263号
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9828M):
经我局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2014年10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6年2月至7月期间取得揭西县优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希珏工贸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5份,金额合计20,149,197.50元,税额合计3,425,363.55元,价税合计23,574,561.05元,货物名称为喇叭。
上述发票你单位已分别于2016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均为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共3,425,363.55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利用上述发票虚假列支营业成本20,149,197.50元已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经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缴增值税3,425,363.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9,775.45元、企业所得税4,934,538.4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已作抵扣,发票金额在2016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二)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相关笔录等资料,证实上述虚开企业通过收取手续费或通过虚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负数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三)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存在未全额付款和未付款等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1〕219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3,425,363.5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12,681.78元, 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775.4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9,887.73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4,934,538.4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67,269.2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299,838.7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