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清远市永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3 16:42: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永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85H5X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11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1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清远市源潭镇格木隆开发区H3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源潭办公点
联系人及电话:何庆贺 肖红丽 0763-3865961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08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清税一稽处〔2021〕11号
清远市永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802MA4W85H5X7)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经营期间,让清远市创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公司”)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2份(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0793558至20793559、20793561至20793564;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10122334至10122340、10123182至10123191、10323892至10323896、10323899;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14783205至14783215、14787451至14787454、14787456、14787461至14787462、14909881至14909882、14909884、14909888至14909891、14909897;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13904013至13904014、14046539至14046541、14050200至14050202、14050216、14052778至14052783、14052786至14052787、14052796至14052798、14056576至14056585、45708164至45708168、45806645至45806649、45806655至45806656、45806658至45806659、45971809至45971815、45971823;发票代码:4400181130,发票号码:07056627至07056638、07338418至07338429、07338435),发票金额合计11,838,097.32元,税额合计1,969,200.68元,价税合计13,807,29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和《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证实你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信息,陈永斌为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1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欧阳志林,2020年4月1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坤。
(2)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陈永斌的讯问笔录,证实你公司成立的目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发生实际业务。
(3)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海的讯问笔录,证实其介绍创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创科公司法人代表庄镜樟的讯问笔录,证实创科公司向你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的违法事实。
(5)陈永斌、欧阳志林、郭海、创科公司及你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你公司存在资金回流的事实。
(6)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创科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1,838,097.32元。
(二)你公司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专用发票。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经营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清远房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6份(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0811570至20839154、20946504至20946508、20946510至20946518、20955300至20955314;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10101271至10101284、10123339至10123353;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14782627至14782641、14786898至14786912、14823669至14823674、14823678至14823683;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13761933至13761946、13767903至13767917、13906200至13906207、13793145至13793154、13906208至13906214、14019451至14019455、14019457至14019461、14022971至14022975、14023410至14023412、45699387至45699392、45806684至45806690、45990710至45990715;发票金额合计19,307,171.71元,税额合计1,187,238.29元,价税合计20,494,410.00元)、向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14823675至14823677;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13793156至13793159、14019447至14019450、14022981至14022985、14023406至14023409、45806696至45806697;发票代码:4400181130,发票号码:07028546;发票金额合2,057,876.97元,税额合计123,472.63元,价税合计2,181,349.60元)、向清远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14022976至14022980、45699385至45699386、45699394;发票金额合计639,150.92元,税额合计38,349.08元,价税合计677,500.00元)、向广州直达号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14023413至14023420;发票金额合计754,632.08元,税额合计45,277.92元,价税合计799,910.00元)、向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45699395至45699399、45806683;发票金额合计385,218.88元,税额合计23,113.12元,价税合计408,332.00元)、向广东顺德桂茵苗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45806691至45806692;发票金额合计122,169.81元,税额合计7,330.19元,价税合计129,500.00元)、向佛山市芳卉苗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45806693至45806695;发票金额合计193,396.23元,税额合计11,603.77元,价税合计205,000.00元)、向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45990701至45990709;发票代码:4400181130,发票号码:07028550至07028560;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45869787至45869801、45986078至45986092、45993013至45993022;发票代码:4400181130,发票号码:07053218至07053232、07337249至07337260、07338571至07338585;发票金额合计9,756,330.22元,税额合计585,379.78元,价税合计10,341,710.00元)、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0181130,发票号码:07028547至07028549、07337246至07337248;发票金额合计102,556.25元,税额合计6,153.38元,价税合计108,709.63元)、向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45993008至45993012;发票金额合计377,358.49元,税额合计22,641.51元,价税合计400,000.00元)、向清远市易充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45699393;发票金额合计9,433.96元,税额合计566.04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0份,发票金额合计33,705,295.52元,税额合计2,051,125.71元,价税合计35,756,421.23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经营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4400171320,发票号码:02614420至02614422;发票金额合计190,566.03元,税额合计11,433.97元,价税合计202,000.00元)、向连州市三水瑶族乡人民政府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18782673;发票金额合计20,056.60元,税额合计1,203.40元,价税合计21,260元)、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4份(发票代码:4400171320,发票号码:02614423至02614424、03087215至03087227、03080536至03080550、03154776至03154790、03083230至03083243;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18782659至18782672、19549206;发票金额合计4,681,479.72元,税额合计280,888.75元,价税合计4,962,368.47元)、向清远普信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19549207至19549210、44410524;发票金额合计370,618.87元,税额合计22,237.13元,价税合计392,856.00元)、向广州新境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44410519至44410523、44410525至44410531;发票金额合计974,525.25元,税额合计58,471.53元,价税合计1,032,996.78元),合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5份,发票金额合计6,237,246.47元、税额合计374,234.78元、计税合计6,611,481.2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斌的讯问笔录,证实你公司成立的目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发生实际业务。
(2)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海的讯问笔录,证实其协助永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3)清远房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海的讯问笔录,证实清远房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你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6份的违法事实。
(4)清远市弘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技术顾问伍汝荣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向清远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5)广州直达号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海聪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没有向广州直达号广告有限公司提供过任何服务。
(6)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钟思、财务总监朱红的询问笔录,证实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的违法事实。
(7)广州新境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对账单等,证实广州新境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公司无真实业务。
(8)清远联通提供的情况说明、合同资料、总账凭证、佣金支付委托书、银行付款记录,证实联通公司向代理商及你公司款项支付情况。
(9)英德市黎溪镇中翼通讯店等3户个体户(清远联通代理商)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代理商与你公司无业务联系。
(10)清远普信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亮彰和财务负责人于桂章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与清远普信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
(11)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提供的现金收据和你公司调取的现金收据,证实双方各自留存的收据日期、样式均不一致,存在资金流异常。
(12)从商业银行调取的你公司账户、创科公司账户、你公司关联人员私人账户、创科公司关联人员私人账户,证实你公司与创科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流异常情况。
(13)从商业银行调取的你公司及下游公司账户、你公司关联人员私人账户、下游公司关联账户,证实你公司与清远房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桂茵苗木有限公司、佛山市芳卉苗木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广州直达号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新境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清远普信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10家下游企业之间存在资金流异常情况。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经营期间,你公司取得创科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2份,发票金额合计11,838,097.32元,税额合计1,969,200.68元,价税合计13,807,298.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经营期间,你公司向清远房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清远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直达号广告有限公司、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桂茵苗木有限公司、佛山市芳卉苗木有限公司、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清远市易充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共11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0份,发票金额合计33,705,295.52元,税额合计2,051,125.71元,价税合计35,756,421.23元;在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经营期间,你公司向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连州市三水瑶族乡人民政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清远普信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新境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5间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5份,发票金额合计6,237,246.47元,税额合计374,234.78元,价税合计6,611,481.2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7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