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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426号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0 17:20: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5AK0U56J)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651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7日至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8年4月期间,取得镇江传飞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29473536,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1级舞台、2级舞台,发票金额为87,606.84元,税额为14,893.16元,价税合计102,500.00元。

上述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14,893.16元,于2018年4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87,606.84元,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二)你单位于2018年5月期间,取得镇江龙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29635356至29635358,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LED背景墙、地台面板、双面木结构展板,金额合计285,775.87元,税额合计45,724.13元,价税合计共331,500.00元。

上述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45,724.13元,于2018年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45,724.13元,于在2018年8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税额45,724.13元,没有申报缴纳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及税额331,500.00元(进项转出的税额45,724.13元已记入管理费用作税前扣除),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三)你单位于2018年5月期间,取得镇江利宏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29358661-29358665,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广告发布费,金额合计495,283.00元,税额合计29,717.00元,价税合计共525,000.00 元。

上述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29,717.00元,于2018年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29,717.00元,至今未作转出处理;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495,283.00元,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上述9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二)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镇江传飞广告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24403000320110242311、案件名称及文号:镇江龙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211000119081516120、镇江利宏广告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协查编号:43211000319103126354)及清单;

(四)我局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19〕150679号、150971号),要求你单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你单位确认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无法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由于你单位已处于非正常状态,未能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确认违法事实。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及的税额合计90,334.29元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鉴于你单位已于2018年8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合计44,610.16元,其中2018年4月(税款所属期)14,893.16元,2018年5月(税款所属期)29,717.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323.40元,其中,2018年4月(税款所属期)为1,042.52元,2018年5月(税款所属期)为5,280.8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2,710.02元,其中,2018年4月为446.79元、2018年5月为2,263.23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806.68元,其中,2018年4月为297.86元、2018年5月为1,508.8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及的金额合计914,389.84元不得作税前扣除,应调增2018年度所得额914,389.84元,同时调减本次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840.10元,你单位已申报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16,904.72元,本次调整后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86,645.02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8,664.50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00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为78,664.5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45,724.1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149.0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65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2021〕65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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