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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市场主体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数据项

市场主体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数据项

日期:2023.1.6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

市场主体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数据项

序号 市场监管部门信息 对应税务部门信息 税务部门具体数据项
1 名称 名称 纳税人名称
2 主体类型 登记注册类型 市监市场主体类型
3 登记注册类型
4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 生产经营期限止
5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6 注册地邮政编码
7 注册地联系电话
8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9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10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
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固定电话
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移动电话
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邮箱
16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17 注册资本币种
18 注册资本币种金额
19 投资总额
20 投资总额币种
21 投资总额币种金额
22 投资方信息 投资方信息 投资方名称
23 投资比例(%)
24 投资方证件种类
25 投资方证件号码
26 国家或地区代码
27 地址
28 投资方主体类型
29 投资有效期起
30 投资有效期止
31 其他信息 行业 市监登记行业
32 国标行业

备注:

1.“市监市场主体类型”为核心征管系统新增数据项,按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主体类型信息直接同步变更;“登记注册类型”按《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196号)规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主体类型对照转换变更。

2.“市监登记行业”为核心征管系统新增数据项,按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行业信息直接同步变更;“国标行业”为核心征管系统原有数据项,新办纳税人“国标行业”与“市监登记行业”一致,后续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等情况,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行业、经营范围等变更信息,进行变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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