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务报酬个税申报时,“收入”栏填报“含增值税收入”,有利于纳税公平
留言时间:2019-12-2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营改增后,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均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个税扣缴客户端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含税”,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特殊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不含增值税”(与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致),对“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未提示是否含增值税,只提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总额”,单从字面“收入的总额”看,可以理解为“含增值税收入”,但也容易产生歧义。因此,纳税人取得各类收入同样含增值税的情况下,个税申报时,“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是不一致的,不能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来判断一般劳务报酬等各类所得的“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需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直接影响“减除费用”的计算结果,最终影响应纳税额。如果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选择“含增值税收入”或“不含增值税收入”,税务机关都不应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按“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应填报“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按“不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只能填报“附加税费”。笔者倾向于一般劳务报酬“收入”栏按“含增值税收入”填报,理由如下:
虽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自然人)佣金特殊劳务报酬的“收入”填报“不含增值税收入”,表面上看,比用“含税收入”计算对应的“减除费用”会小,但大部分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月收入未超10万元都免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相当于大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减除费用”都是按“含税收入”计算的。而同样是自然人取得的“一般劳务报酬”只能享受按次500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优惠。为了劳务报酬课税的相对公平,建议税务总局对“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明确为“含增值税收入”,对应的“允许扣除的税费”栏填写包括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附件 jn3oe2.doc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