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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具体执行问题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具体执行问题

留言时间:2022-04-0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对该文件内容具体详询:

1、目录中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是否包括将生活、厨余垃圾从各垃圾产生地点(小区、酒店等)运输至垃圾处理点(垃圾填埋场、焚烧厂)?

是否包括将生活垃圾压缩和脱水处理(压缩脱水以便于填埋和焚烧)?

2、目录中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无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则如何计算公告“三”中第“(二)”的"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3、目录中4.1“厨余垃圾”是否包括利用餐饮公司的餐厨垃圾(例如餐饮的食客剩余的食物残渣)?

4、申请退税具体的金额是否被增值税已纳税额限制,如多个申报期存在增值税留底税额时,是否能享受到退税?

5、能否提供具体申报退税的方式和申报办法?以及退税流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4-0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4.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5.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生活垃圾处理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备注:

1. 概念和定义。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其中包括砷碱渣、含砷废渣处置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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