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留言时间:2021-12-0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革后,将原股东投入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按照以下条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缓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1号)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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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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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21-12-1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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