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省税务局:路边停车运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

浙江省税务局:路边停车运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

09-29 我要评论

浙江省税务局:路边停车运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

日期:2019-11-18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公司为路边停车收费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路边停车收费权,向城投按照泊车位上缴管理费,当地税务局要求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停车收费所得的增值税,公司只取得了经营权,并无不动产的产权,那如果收入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那是否这个上缴的管理费也是不动产租赁费,公司承担转租角色,从城投租赁道路,再出租给停车用户。这样销项和进项就匹配了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