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改制涉土地增值税
日期:2019-11-19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吗?如果适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负无限法律责任,如何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请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