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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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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问题

日期:2019-11-19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你好,个人已经分配纳税人识别号,但网上购物或电话充值等业务,开具的针对个人的发票,为什么发票抬头还是个人二字,并不是纳税人识别号?我觉得个人纳税人识别号非常具有意义,统计个人交税情况,以及企业发票的实名报销方面都有很积极的作用,更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应尽快普及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场景。

答: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若个人可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开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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