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土地 增值税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类型的,是否一定要分开计算增值额?
日期:2019-11-14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土地 增值税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类型的,是否一定要分开计算增值额?
是否可以按照财税(1995)048号的第13条的后半款,不分开核算增值额,放弃普通住宅增值额低于20%而减免。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