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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留言时间:2021-12-2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划分,我认为:如果我办了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实体),“实打实”以这些实体去签合同、接业务、聘员工、为员工发工资,买保险,还有一些固定资产,固定办公场所,那实体从事的咨询、医疗、授课等等,就是“经营所得”。如果业务“实打实”都是我个人在接,则是“劳务报酬所得”。我个人接的业务,然后成立实体,实体成立的目的,仅仅是开发票做成本,或者仅仅是为了降低税负,那这些为此而成立的“实体”(这些实体的特点就是无资产、无办公场所、无合理数量的员工或无劳动保险支出),那就是虚构业务,转换了业务性质。我这样认为对不对?请文字回复,谢谢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12-3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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