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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A企业和B企业就A向B购买标的1500万的建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协议签订之日,A支付定金280万。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A企业需向B企业支付第一期款项750万(含定金),B收到第一期款项之日发出货物。A企业收到货物之日起15日内支付尾款。另外约定,A企业若逾期支付第一期款项超过15日的,B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后来A企业真的没有按时付款超过了25日,B企业多翻催促,A都没办法付款后,B通知单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

问题1:定金是否属于企业所得,如果是企业所得,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需要缴纳税款,需要缴纳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2:如果280万不是定金,而是A企业的违约损害赔偿(不是违约金),那么这笔钱是否属于企业所得?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需要缴纳税款,需要缴纳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8-1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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