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税务口径与省12366答复不一致,请核实“劳务派遣计税方式可以不同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计税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同样的问题咨询当地税务表示经请示省税局货劳处,答复“对于同一性质的销售服务只能选择一种计税方法,即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同一省份的税务口径有如此大差异,困惑不解,请沟通后给出统一确定口径,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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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2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