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以BOT方式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是否属于2019年60号文规定的“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2、垃圾处置费收入和发电收入是否属于“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