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伙制基金类型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原合伙制基金备案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预计今年5月份变更为“创业投资基金”。变更之后将按照财税〔2019〕8号做“单一基金核算方式备案”。想问:备案之后整个2020年度基金的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都可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是,备案之前的月份按照“经营所得”使用5%-35%税率缴纳个税,备案之后的月份按照“单一基金核算方式”20%税率计算个税?
附件
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docx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