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类供应链公司开票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商品类供应链服务公司,为中小企业原料采购提供资金垫资服务。具体模式是在上下游客户自行洽谈好商品的品质、规格、价格、交货方式下,下游客户由于资金原因委托我司向其指定的客户以其洽谈好的成交条件向上游采购货物,后由我方控制货物,委托方根据资金情况逐次向我司付款购回货物。我方以代垫的资金金额及时间为标的收取服务费。交易过程中,我司对货物的品质、价格波动等不承担任何损益,只收取资金占用服务费。以我方名义向上游购货是确保垫付的资金用于购货及对货物货权的掌握。在这样的贸易方式下,我司根据实际采购价格向下游委托方开出13%商品增值税发票及收取的服务费开出6%的服务费发票。这种开票申报纳税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