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因为参与当地招投标原因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下基本无员工。所有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总公司发公司,缴纳社保。在各地的工程项目均按照税法规定开具《跨地区经营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及时足额预缴税款。那我公司是不是需要就项目所在地产生的收入和员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分配企业所得税给项目所在地分公司?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国税发〔2008〕28号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