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企业经营铁路货运代理业务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B企业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省内某一段铁路货运代理业务,我司作为二代将铁路货运代理业务委托给B企业,B企业称此批货物实质最后是出口货物,属于按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免税。请问这种主张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