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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不是视同销售?外购客户礼品进项税转出

办件标题 外购客户礼品进项税转出

内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按照以上规定,外购的用于送客户的礼品开具的专票,是否应做进项税转出?

办件编号 NSZX20200408185

提交时间 2020-04-10 11:14:3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4-1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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