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二处〔2020〕37号
日期:2020.4.13
义乌元诺手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82591795895L)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2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我局于2017年09月04日至2020年02月21日对你公司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你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并同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2018)浙0782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书,你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林贤胜(手机15905772998)以支付5.6%的开票费用(2016年1月27日通过网银从黄鑫的农行卡(尾号2976)转给林贤胜的个人银行卡共计33600元)购买取得了开票方为遵义市庆龙纺织有限公司的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01月30日,发票代码:5200141140,发票号码:00352051-56,货物名称:棉纱,六份发票金额共计512830.74元,税额共计87181.26元,价税共计600012.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原遵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协查编号:452030000170108)。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进项税额2016年1月抵扣87181.26元,该批材料已全部领用并结转成本512830.74元。
经检查,你公司银行各相关账号资金流水未发现有该笔资金支付给遵义市庆龙纺织有限公司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进行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52030000170108),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鑫、会计樊小婷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明细,相关财务申报表及账务凭证资料等。义乌市人民法院提供的(2018)浙0782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讯问笔录等。
二、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存在的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追缴2016年1月增值税税款87181.26元。该税款于2016年4月12日已做进项转出并缴纳税款87181.26元
(二)追缴2016年1月城市建设维护税87181.26*5%=4359.06元。
(三)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12830.74-4359.06=508471.68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8471.68+101919.10=610390.78元,该公司应追缴企业所得税610390.78*25%-10191.91=142405.79元。
(四)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