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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企业将自产产品捐赠给红十字会,税收怎么处理?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将自产产品捐赠给红十字会,税收怎么处理?

留言时间:2020-02-04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捐赠的产品成本15元,不含税售价20元,该行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请问:

1.税务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增值税是免税还是不征税?

3.企业所得税扣除时,是扣除成本价15元还是售价20元?(均满足12%的限额要求)

烦请指导,最好给出文件编号,非常感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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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由于字数限制,由一般消息发送老师,烦请帮助黏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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