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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留言时间:2020-02-0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食品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包括部分粽子,但粽子销售收入占比较低。《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把生产粽子的企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否需要对生产的其他非粽子类产品也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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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一、本次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行业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丝棉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产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以及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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