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为判断
留言时间:2020-01-1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公司承接杭州下沙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合同金额3.14亿元,其中土建市政工程费用1.998亿元,设备及安装费用1.07亿元:设备费用9000万元,安装费用1709万元;问:因主合同属于EPC总承包,合同下设备费用是否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中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属混合销售行为
附件 yca927.jpg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具体是哪一类销售行为需要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如纳税人无法判断,可提供详细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