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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有限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合伙企业未分给股东,个税需不需要缴纳?

09-29 我要评论

合伙企业分红

留言时间:2020-01-1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合伙企业未分给股东,个税需不需要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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