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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代销商品的场地使用费开票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场地使用费开票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日期:2019-11-05

问:我司与A公司签订了供销合约,我司代为销售A公司商品,每月根据销售额向A公司收取场地使用费,请问下这个场地使用费可以开经营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如是代销商品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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