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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分公司是否适用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适用问题

分公司是否适用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适用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深圳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总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优惠目录,适用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那旗下所设立厦门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上海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如题所述,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优惠区域外的机构的所得不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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