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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三流一致问题

09-30 三流一致问题 我要评论

三流一致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设计公司签署建筑设计服务合同,设计公司以总公司的资质与我们签署合同,但是在实质执行过程中,是设计公司的分公司在操作执行,设计公司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分公司开票并收款。想问下我公司可以使用设计公司分公司的发票吗?如果可以,是否有相关的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30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请结合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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