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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中“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问题: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所述,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是资本溢价而非股票发行溢价,鉴于情况不明,请携带具体资料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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