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医疗保险补交及其他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翔安区城乡医疗保险费用至今未缴,现处于代缴费状态。
新一期保险时间是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如果本人于今年7月前缴费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城乡医疗保险,是否于2020年7月失效?
关于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城乡医疗保险是否需要到7月份才能缴费,是否需要补交2019年度的保险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采用一卡通扣款方式的参保人务必在扣费期内,确保其委托账户有足额款项代扣费用内。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的个人(含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可以办理补参保和补缴费了。在待遇享受方面,每年的6至7月完成缴费的,从新社保年度起(即当年7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新社保年度开始后完成缴费的,则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开始享受。若参保人于2020年6月补缴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于补缴当月到账,则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属自愿原则,是否补缴,由参保人自行决定。 此外, 2020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5日,为能确保自2020年7月1日起即享受2020年度城乡医保待遇,请于集中缴费期内完成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