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核实
留言时间:2019-12-0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庄里税务分局,代开普通发票未达起征点500元以下的,收取1%的个人所得税,有没有这样的规定?业务窗口不收现金也是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因此,如果是上述情况,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目前没有政策规定业务窗口不收现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