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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关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界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关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界定

留言时间:2019-09-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母公司的分公司A,因业务需要,同属于母公司的另一分公司B的员工需要在我公司报销,请问该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的火车票是否可以在我公司进项税中抵扣。31号公告中所指的“本单位”是不是以“纳税主体”进行界定。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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