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品名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钢结构公司,可经营钢结构的制造、销售。我司与一外贸公司达成初步协议,销售一套钢结构厂房的全套部件给外贸公司出口往非洲。外贸公司的出口品名为钢结构厂房,因退税需要外贸公司要求我司开立品名为钢结构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我司并无钢结构厂房的施工资质。外贸公司称此钢结构厂房是出口用,对销售单位无施工要求。请问我司若开立品名为钢结构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开具应按照真实发生的项目如实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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