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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的核定扣除

农产品进项税的核定扣除

留言时间:2019-08-1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山东省的一家玉米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玉米进项税执行核定扣除政策,近期准备从另一家玉米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玉米(此批玉米为该公司购进后暂不使用进行外卖的),对方开具9%的玉米销售发票。

请问:

1、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吗?

2、我公司跟对方索要增值税普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我公司更加合适呢?

3、如果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可以用这个普通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核定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类型建议您对对方公司进行协商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具体抵扣办法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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