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省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日期:2020.8.19
来源:山东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三)项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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