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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注!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内A公司想购买国外B公司的股权,因此聘请国外审计所对B公司进行调研分析。在此期间,国外审计所一直未有工作人员入境,均通过邮件和视频会议方式与国内A公司沟通。国内A公司支付给国外审计所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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