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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11 来源:威海市税务局

威海***水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00099A):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港二分局税限改〔2021〕702号).doc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临港二分局税限改〔2021〕702号

威海***水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99A):

你(单位)2018年第二季度,处理后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排放标准8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及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你(单位)2018-04-01至2018-06-30 环境保护税未按规定进行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1年7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国家税务总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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