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山东省税务局: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山东省税务局: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3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分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登记分公司名;现打算将其变更到总公司名下,总分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之间不动产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