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没有变更,原来15位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进步完善税源管理关问题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存量企业、发变更取18位统社信用代码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关部门统办理说使用。现在是否有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面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