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申报表培训资料(增值税)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茫崖市税务局
主讲人: 李志峰
培训地点: 民族路三楼会议室
可报名人数: 15
培训时间: 2021-10-15 15:30
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试点培训资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纳税申报表。
一、主要变化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变化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二)小规模申报表的变化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二、申报内容的变化
(一)一般纳税人
1.主表变化: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分别为:
附加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
39 |
|
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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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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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
2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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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
2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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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表二的变化: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主要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附表五变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相比原表的变化,主要有:
税(费)种 |
计税(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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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额 |
增值税免抵税额 |
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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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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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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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2 |
|
|
|
地方教育附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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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增加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如下表),反映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
b.增加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和留抵税额退税的享受情况(如下表),循环动态展示纳税人上述减税政策当期新增、上期结存和结转下期情况。
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 |
□是 □否 |
当期新增投资额 |
5 |
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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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
7 |
||
可用于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使用情况 |
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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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9 |
||
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10 |
(二)小规模纳税人
1.主表变化: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分别填写本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附加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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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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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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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表二变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相较原《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变化主要体现为: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享受情况(见下表),主要反映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税(费)种 |
计税(费)依据 |
税(费)率(征收率)(%) |
本期应纳税(费)额 |
本期减免税(费)额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
||
增值税税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费)额 |
减征比例(%) |
减征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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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1×2 |
4 |
5 |
6 |
7=(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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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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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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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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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7.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
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四、申报重点事项
(一)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二)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