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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税务局: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01111060601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内容:

公司为建学校,今年通过竞拍取得用途为教育用地一块,拍得土地后已将土地使用证办理在公司名下。公司已获得教育部门筹建学校批复,且该土地及房屋只是用来举办学校办学,没做其他用途,筹建学校期间,能减免土地使用税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1-10-11 11:0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12 16:28

回复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通过出让或转让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符合《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自学校建成使用次月起,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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