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中国税务报:税法援助:援之以手 援之以道

中国税务报:税法援助:援之以手 援之以道

税法援助:援之以手 援之以道

2021年04月0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胡海啸 通讯员 陈星宇 李涛

“您如果遇到涉税争议,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税法援助申请,这是有关资料……”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举办的税收宣传月“税务人讲税法”活动现场,税务人员向经过的每一位企业财务人员推介。

据了解,税法援助是青岛市税务部门多年前就开始实行的一项涉税争议救济制度,该制度几经完善,不断在定分止争、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法援助制度旨在推进依法行政

“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目的是使税务部门更好地贯彻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理念,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优化办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妥善解决涉税争议,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法和维护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动纳税人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青岛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伍舫说。

据介绍,基于上述目的,青岛市税务部门在2008年推出了税法援助制度。该制度被作为拓宽的纳税人涉税争议救济渠道,以调解为主要工作方法。按照该制度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及其他税务行政行为当事人与税务部门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要求税务部门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税务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该制度明确,实施税法援助坚持信息公开、行政释明、行政指导、执法监督、行政调解的原则,当事人申请税法援助,不影响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时效不因申请税法援助而中止。

税法援助的受理范围是申报、纳税、减免退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多缴退税等业务中,以及税务检查(稽查)工作中,涉及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等方面的争议事项,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资格认定行为”等。有关受理、办理、解释等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市局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后,市局层面有关工作由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没有门槛

“不设申请前置条件,不受涉税争议发生时间限制,以平等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是通过税法援助途径解决涉税争议的鲜明特点。不过实施税法援助不能任意,要受到税收法定主义等原则的约束。”青岛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郭洪源指出。

“这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寻求涉税争议解决的门槛,实行后在化解涉税争议方面效果显著。”青岛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毕伟告诉记者。

他举例说,去年底,中外合资企业青岛前湾新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由于集团间实体企业的重组需要,进行间接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涉及多家外国公司,且股权结构复杂,该公司对两个关键问题拿不准:一是股权转让中的每个交易步骤是否都需要纳税?二是如果需要纳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担心出现涉税风险,股权转让一度停滞。“我们虽然有专业的税务代理人和资产评估公司辅助,但是觉得对税法有关规定的理解还是不够准确,请提供税法援助。”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高某向青岛保税港区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了需求。

受理该申请后,青岛保税港区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孙维亮马上组织人员对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行梳理,发现有关股权转让过程中两次交易的商业目的合理性以及估值合理性有待进一步确认。通过深入沟通,税务人员得知,企业认为两步交易间隔非常短,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有关“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的规定,应将两个阶段的交易看作一个整体,因此外方在中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税务人员分析指出,企业引用文件是针对境内企业的规定,上述交易并不适用。而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有关“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规定处理。经过税务人员税法辅导,企业确定其第一次交易,外方在中国境内有纳税义务。针对有关估值合理性问题,税务人员深入分析了企业拟采用收益法确定价值的模型,指出其中存在3方面的问题并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恍然大悟,对估值报告进行了调整。最终,该企业主动缴纳税款1100万元。

调解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税法援助注重依法应用调解手段,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当事各方和平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青岛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毕伟介绍道。

公职律师张振岩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一段亲身经历。2018年的一天,她接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电话:“我们对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其中关于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律师费税前不予列支的裁定是错误的,已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听说你们可以提供税法援助,对案情再审核,特来求助。”

在提供税法援助的过程中,公职律师团队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律师费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关。企业虽未取得正式票据,从证据链看这两项支出是真实的,且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经过充分了解,律师团队对纳税人和稽查局给出了“纳税人可从房管部门、法院取得相关资料作为证据,增加对其相关支出合理性的证明力;稽查人员在案件定性时贯彻诚信推定、疑罪从无理念”的建议。根据有关建议,纳税人取得了有关证据资料,稽查局综合各项证据材料重新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最后,该公司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稽查局重新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涉税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援助案例库促同案同办

青岛市税务局的税法援助还延伸到了服务基层,推进同案同办。

“我们在办理税法援助的过程中,根据涉税争议的类型、特征、争议焦点等,逐步建立起税法援助案例库,并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用以指导各级税务部门办案,推动各级依法公平公正地办理相同或类似涉税案件,逐步实现‘同案同办’。”毕伟说。

比如,某企业2016年因取得虚开发票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立案,在法院判决前向法院缴纳了增值税税款。2018年,该笔税款由主管税务局协调缴入国库。计算滞纳金时,主管税务局与该企业就起始计算时间产生争议。企业认为,该笔税款虽然入国库时间是2018年,但2016年已由法院收取,入库滞后的责任不在企业,滞纳金计算应以2018年为基点。企业因此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法援助。税法援助团队经审查确定企业所述属实后,基于合理行政和信赖保护等行政法基本原则,认为滞后入库的滞纳金不应由纳税人承担。

该案例成为税法援助的典型案例。其后,青岛各级基层税务部门在办理司法机关先行收缴税款案件入库税款及加征滞纳金时,均按照该案例的执法理念执行,有效地促进了同案同办。

统计显示,自2018年实行税法援助制度以来,青岛市两级税务部门已受理办理税法援助45件,其中经税法援助依法变更原处理(拟处理)意见27件,变更率达60%。税法援助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已总结案例出版了涵盖基础研究、制度办法、实用案例等内容的《税法援助理论探索与实践》,税法援助制度和税法援助案例库等在全市税务系统创新贡献活动中获奖,获得青岛市“优质服务实事”表彰。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