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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股息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能否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能否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规定:“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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