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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是否仅限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新协定)时适用?

公告是否仅限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新协定)时适用?

2013年01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公告是否仅限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新协定)时适用?

答:按照国税发[2010]75号第一条规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本公告属于对中新协定条文解释某些内容的调整和完善,只要其他协定相关条款与本公告所涉及的中新协定条款有相同的规定,本公告同样适用于这些协定的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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