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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合伙人退伙、入伙、减资、增资,变更频繁是否涉及的所得税管理问题,如:一是退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结算清楚;二是在变更中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后原合伙人股权稀释,是否视同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

合伙人退伙、入伙、减资、增资,变更频繁是否涉及的所得税管理问题,如:一是退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结算清楚;二是在变更中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后原合伙人股权稀释,是否视同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4.2.10 来源: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3.问:合伙人退伙、入伙、减资、增资,变更频繁是否涉及的所得税管理问题,如:一是退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结算清楚;二是在变更中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后原合伙人股权稀释,是否视同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一、合伙人退伙时,应对退出的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

二、合伙人因份额的增减等引起份额结构发生变化,如按公允价结算份额和份额对应的权益,不视同股权转让;如不按公允价结算份额和份额对应的权益,视同投资份额(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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