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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外贸企业费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外贸企业费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司为外贸企业,纯出口销售,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各项费用包括办公室租赁,公司车辆购买及维修、办公费用、运费等费用是否能进项抵扣;预计公司会开展部分国内销售业务,以上各项费用是否能进项扣除,进项抵扣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是内销和外销按什么比例分摊吗,还是历年费用进项都可以抵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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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出口退税:退还的是按退税率计算的商品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中,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货物在出口销售虽然没有征税,但不是免税,而是征税税率为零。出口免税:是指某一商品在出口环节不予退税,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货物的内陆运输费用、经营费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即出口免税的货物它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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