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背景资料介绍:
(一)股东资料:自然人张三持有A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10%的股权, 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有A公司40%股权,B公司为自然人张三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张三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介绍:A公司名下有多项对境内矿山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占A公司资产账面总额的80%以上),且其中的两家子公司已正式生产达3年(预期还可生产10年以上),每年向A公司分配税后利润。
二、拟进行的股权转让:因公司治理需要,欲进行如下股权转让:自然人张三拟将其所持A公司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张三退出A公司。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请问自然人张三将其所持A公司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己全资的B公司是否可以平价转让(即按A公司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价,不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是否需要对A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此转让行为张三是否涉及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