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30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本年度利润10万元(未捐赠之前)
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请问,我公司本年度发生的捐赠支出10万是否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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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