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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关注!关于失控发票的后续处理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失控发票的后续处理

留言时间:2020-01-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有笔业务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目前上游供应商因经营不善,处于失联状态,存在欠税情况,但欠税的金额小于我司进项转出金额,我司已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核查资料及异议申请报告,并将相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目前我司主管税务机关已发调函至对方税务局(天津、唐山),要求对方税务局回复我司与对方的业务真实性,业务所属期对应的税款是否已缴纳,对方税务局未正面回复,仅回复该企业已走逃失联,为非正常纳税单位,无法查询。对方税务局未对此事件深入调查,给我司带来一系列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我司主管税务机关与对方税务机关沟通未果,此事件处于停滞状态,我司仍承担进项税额转出的损失,我司认为税务局应查明此事件的原委,判定事实,不应不去查证。请问宁波市税务局我司是否可以请求主管税务机关(鄞州区福明税务所)向对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将此事移交至稽核部门或公安部门核查,我司也将全力配合,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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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9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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