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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同时满足财税(2008)121号第1.2条的规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同时满足财税(2008)121号第1.2条的规定

留言时间:2019-05-20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如果关联方之间的借款符合《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第二条的要求。既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是否需要同时满足《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第一条债资比的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2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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